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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9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939號 債 權 人 千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崧 上列債權人千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祐亞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千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祐亞有限公司(設彰化縣○○鎮○○里○○路   ○○巷○○號)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林恒興之最   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   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   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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