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939號
債 權 人 千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瑞崧
上列
債權人千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祐亞有限公司間
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千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祐亞有限公司(設彰化縣○○鎮○○里○○路
○○巷○○號)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林恒興之最
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
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
法律規定補正法
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