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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53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335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古瑞精機股份 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款所明定,本件聲請狀未列債務人之法定代理   人,其程式顯未合法,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吉瑞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正本)乙份,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   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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