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335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
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古瑞精機股份
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
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支付命令
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款所明定,
本件聲請狀未列債務人之法定代理
人,其程式顯未合法,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吉瑞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
正本)乙份,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
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