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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576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76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聖誕老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應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壹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02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35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07058、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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