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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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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59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978號 債 權 人 新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 上列債權人新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興德成營造工程有 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興德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   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   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若本件債務人公司業經解散   在案,請向債務人公司管轄法院函查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或已   清算完結,並提出該管轄法院函查之文件、債務人公司章程   、股東會決議清算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以及董事、股   東或其他負責人名單。如上開資料內均未約定清算人,請改   列全體董事及股東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前開所有清算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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