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370號
債 權 人 祥鼎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英宏
上列
債權人祥鼎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敏家機械廠股份有
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祥鼎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敏家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及其
法定代理人王水泉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