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38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振宇
企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振宇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
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
法
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若
本件債務人公司業經解散在案,
請向債務人公司管轄法院函查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或已清算完
結,並提出該管轄法院函查之文件、債務人公司章程、股東
會決議
清算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以及董事、股東或其
他負責人名單。如
上開資料內均未約定清算人,請改列全體
董事及股東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前開所有清算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洪進陸、洪瑞信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