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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6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38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振宇 企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振宇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   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   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若本件債務人公司業經解散在案,   請向債務人公司管轄法院函查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或已清算完   結,並提出該管轄法院函查之文件、債務人公司章程、股東   會決議清算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以及董事、股東或其   他負責人名單。如上開資料內均未約定清算人,請改列全體   董事及股東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前開所有清算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洪進陸、洪瑞信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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