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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66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694號 債 權 人 三洋開發有限公司太平洋房屋彰化溪湖加盟店 代 表 人 曾敏華 上列債權人三洋開發有限公司太平洋房屋彰化溪湖加盟店因與債 務人陳錦鵬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三洋開發有限公司太平洋房 屋彰化溪湖加盟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錦鵬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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