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694號
債 權 人 三洋開發有限公司太平洋房屋彰化溪湖加盟店
代 表 人 曾敏華
上列
債權人三洋開發有限公司太平洋房屋彰化溪湖加盟店因與
債
務人陳錦鵬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三洋開發有限公司太平洋房
屋彰化溪湖加盟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錦鵬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