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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70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041號 債 權 人 協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伶 上列債權人協取科技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鄭連生即燁宏工業社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協取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並未敘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具狀補正   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鄭連生即燁宏工業社(住彰化縣彰化市○○街○   ○巷○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   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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