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041號
債 權 人 協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佳伶
上列
債權人協取科技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鄭連生即燁宏工業社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協取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
聲請狀並未敘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具狀補正
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鄭連生即燁宏工業社(住彰化縣彰化市○○街○
○巷○號)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
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