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598號
債 權 人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素貞
上列
債權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順丞工業有限公司
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順丞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
定代理人施信禎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以供本院
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
情形時,請依相關
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