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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8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598號 債 權 人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上列債權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順丞工業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順丞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施信禎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以供本院   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   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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