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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94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414號 債 權 人 晉昌建材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晉昌建材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桔豪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晉昌建材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陳桔豪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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