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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催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宏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所提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伸焌股份有限公司 之負責人劉炳燈,因前開公司之負責人為『王村園』並非『劉炳 燈』,聲請人應提出發票人之公司登記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掛 失止付通知書,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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