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宏舉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文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所提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發票人:伸焌股份有限公司
之負責人劉炳燈,因前開公司之負責人為『王村園』並
非『劉炳
燈』,聲請人應提出發票人之公司登記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掛
失止付通知書,以利
本件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