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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拍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東榮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應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文昌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借款之約定清償日期為何?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文昌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   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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