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東榮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應欽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蔡文昌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
本件借款之約定清償日期為何?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文昌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
動態欄及
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
正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