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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拍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森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健興 相 對 人 華格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曉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動產抵押權人 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 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 年度臺抗字第128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華格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4 月30日向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新台幣( 下同)66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貸款期 間自97年4月29日至100年2月28日,並約定按期給付20,741 元,如有1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 全部借款,另以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 990,000元之動產抵押權,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 在案。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 本金39,38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又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於100年6月24日將前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亦經 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 授權書、車輛動產抵押借款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 變更登記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移轉契約書、債 權暨動產抵押權讓與契約書、債權讓與通知書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40號 │ ├──┬────────────┬───┬──────┬────────────────┬──────┤ │ 編 │ 物 品 名 稱 │單 位│ 數 量 │ 物 品 所 在 地 │ 備 考 │ │ 號 │ │ │ │ │ │ ├──┼────────────┼───┼──────┼────────────────┼──────┤ │001 │租賃小貨車 │ 輛 │ 1 │彰化縣○○鎮○○路○段○○○巷○○○號 │車號:0000-0│ │ │ │ │ │ │L;廠牌:日 │ │ │ │ │ │ │產;年份2008│ │ │ │ │ │ │;型式:CABS│ │ │ │ │ │ │TAR F24LTCW │ │ │ │ │ │ │;車身號碼( │ │ │ │ │ │ │引擎號碼):F│ │ │ │ │ │ │24LTCW000142│ │ │ │ │ │ │(YD00000000A│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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