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隆億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榮振
上列
聲請人隆億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陳冠筌間
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隆億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票未記載到
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
為利息起算日,
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
日,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冠筌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
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