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隆億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振 上列聲請人隆億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冠筌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隆億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   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   日,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冠筌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   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