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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志典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志彬 上列聲請人志典金屬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邱創祿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志典金屬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何時提示本票,以利本   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邱創祿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   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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