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志典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志彬
上列
聲請人志典金屬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邱創祿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志典金屬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
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何時提示本票,以利本
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邱創祿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
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