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銓運國際有限公司             號10樓之5 法定代理人 施瑞敏 上列聲請人銓運國際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游欣亮等二人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銓運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相對人已償還新臺幣叁萬零柒佰玖拾元係何張本   票。 二、請提出相對人游欣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對人吳麗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