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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6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鼎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國 上列聲請人鼎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書佑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鼎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為「何年何月何日?」,無法確定   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書佑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   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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