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銓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瑞敏
相 對 人 梅香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七二0號
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台幣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
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前遵
本院98年度全字第1186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台幣400,000
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720號提存事件提存後,
聲請本院以98年度執全字第586號就相對人財產實施假扣押
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本院以100年度裁全字第896號撤銷
上開假扣押裁定,並經聲請人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聲請人
復定20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
迄未行使,
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
本院100年度裁全字第896號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98年度存字
第720號提存書號判決、
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
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存字第
720號擔保提存卷、98年度裁全字第1186號假扣押卷、98年
度執全字第586號假扣押執行卷、100年度裁全字第896號撤
銷假扣押卷宗審核
無訛。次查,聲請人已於撤回假扣押執行
後,定20日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迄今尚未行使
,亦有查詢表附卷
可稽。
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
自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
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