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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銓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瑞敏 相 對 人 梅香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七二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台幣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 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遵 本院98年度全字第1186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台幣400,000 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720號提存事件提存後, 聲請本院以98年度執全字第586號就相對人財產實施假扣押 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本院以100年度裁全字第896號撤銷 上開假扣押裁定,並經聲請人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聲請人 復定20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迄未行使,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 本院100年度裁全字第896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98年度存字 第720號提存書號判決、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存字第 720號擔保提存卷、98年度裁全字第1186號假扣押卷、98年 度執全字第586號假扣押執行卷、100年度裁全字第896號撤 銷假扣押卷宗審核無訛。次查,聲請人已於撤回假扣押執行 後,定20日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迄今尚未行使 ,亦有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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