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茂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瑞 相 對 人 蘇詠智       李金燦       潘清儀       潘清坪       潘清寅       潘素雅       潘賜釗       潘麗娟       潘清概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陸恒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 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 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 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 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99 年度重訴字第159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 編號七所示之比例負擔,全案業已確定。經依職權調閱上開 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額,詳如費用 計算書所示。準此,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加給自裁 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裁定前命於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 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均遲誤 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之;如相對人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 │費用計算書: │ ├──────┬───────┬────────┤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預納人 │ ├──────┼───────┼────────┤ │ 裁判費 │ 120,768元 │ 聲請人 │ ├──────┼───────┼────────┤ │ 估價費 │ 166,000元 │ 聲請人 │ ├──────┼───────┼────────┤ │ 複丈費 │ 9,750元 │ 聲請人 │ ├──────┼───────┼────────┤ │ 複丈費 │ 4,950元 │ 聲請人 │ ├──────┼───────┼────────┤ │ 複丈費 │ 5,750元 │ 聲請人 │ ├──────┼───────┼────────┤ │合計 │ 307,218元 │ │ └──────┴───────┴────────┘ ┌─────────────────────┐ │附表 金額單位:新台幣│ ├─────┬──────┬────────┤ │共有人姓名│訴訟費用比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 │ │ │訟費用額 │ ├─────┼──────┼────────┤ │蘇詠智 │ 109/3460 │ 9,678元 │ ├─────┼──────┼────────┤ │李金燦 │ 184/3460 │ 16,338元 │ ├─────┼──────┼────────┤ │潘賜釗 │ 240/3460 │ 21,310元 │ ├─────┼──────┼────────┤ │潘清儀 │ 184/3460 │ 16,338元 │ ├─────┼──────┼────────┤ │潘清坪 │ 179/3460 │ 15,894元 │ ├─────┼──────┼────────┤ │潘清寅 │ 179/3460 │ 15,894元 │ ├─────┼──────┼────────┤ │潘素雅 │ 125/3460 │ 11,099元 │ ├─────┼──────┼────────┤ │潘麗娟 │ 125/3460 │ 11,099元 │ ├─────┼──────┼────────┤ │潘清概 │ 240/3460 │ 21,310元 │ ├─────┼──────┼────────┤ │中華民國 │ 455/3460 │ 40,400元 │ └─────┴──────┴────────┘ 備註: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算方式,係以新台幣307,218元乘 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比例,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