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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義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 相 對 人 進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一年度存字第一六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台幣伍拾萬貳仟伍佰零玖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第1項第1款、第106條定 有明文。次按假扣押裁定必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 扣押之情事變更法院始得裁定撤銷,或由債權人聲請法院裁 定撤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自明 。故債務人依假扣押裁定為免假扣押而供擔保者,後該假 扣押裁定被撤銷確定,應認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債務人得聲 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之擔保金(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 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60號假扣押裁定,以本 院101年度存字第169號事件提存新台幣502,509元為擔保後 ,聲請撤銷本院101年度執全字第64號假扣押執行程序,並 就上開假扣押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01年度抗字第161號裁定廢棄上開假扣押裁定,並駁回相對 人假扣押之聲請,全案因不得抗告而確定等情業據聲請人 提出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60號民事裁定、101年度存字第 169號提存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161號 民事裁定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閱無訛是以,聲請人依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60號假扣押裁定, 為免假扣押而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69號提存事件所提供之 擔保,嗣後該假扣押裁定被撤銷確定,應認供擔保之原因消 滅,其聲請返還上開提存事件之擔保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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