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義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森
相 對 人 進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吉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一年度存字第一六九號
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台幣伍拾萬貳仟伍佰零玖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第1項第1款、第106條定
有明文。次按
假扣押裁定必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
扣押之情事變更法院始得裁定撤銷,或由
債權人聲請法院裁
定撤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自明
。故
債務人依假扣押裁定為免假扣押而供擔保者,
嗣後該假
扣押裁定被撤銷確定,應認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債務人得聲
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之擔保金(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
字第227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60號假扣押裁定,以本
院101年度存字第169號事件提存新台幣502,509元為擔保後
,聲請撤銷本院101年度執全字第64號假扣押執行程序,並
就
上開假扣押裁定提起
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01年度抗字第161號裁定廢棄上開假扣押裁定,並
駁回相對
人假扣押之聲請,全案因
不得抗告而確定
等情,
業據聲請人
提出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60號民事裁定、101年度存字第
169號提存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161號
民事裁定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閱
無訛
。
是以,聲請人依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60號假扣押裁定,
為免假扣押而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69號提存事件所提供之
擔保,
嗣後該假扣押裁定被撤銷確定,應認供擔保之原因消
滅,其聲請返還上開提存事件之擔保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