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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許中誠 相 對 人 坤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一年度存字第四二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新台幣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465號 假扣押裁定,曾提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供擔保,並以本院 101年度存字第427號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提存事件,業經 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 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465 號民事裁定、101年度存字第427號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 、撤銷假扣押裁定聲請狀、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狀等影本、 取回提存物同意書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復經依 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存字第427號提存卷宗,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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