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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名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芳 相 對 人 黃明田即嘉德機械五金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八十五年度存字第八四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台幣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 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假扣押事件, 經本院85年度裁全字第1152號假扣押裁定,並以85年度存字 第849號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件假扣押執行程序已終結, 並經本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87號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確定在 案,為此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85 年度存字第849號提存書、94年度裁全字第87號撤銷假扣押 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4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前遵本院85年度裁全字第1152號假扣押裁定,提供 新台幣7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85年度存字第849號事件 提存後,聲請本院以85年度執全字第735號事件對相對人之 財產實施假扣押。聲請人嗣聲請本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87 號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並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等情,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85年度存字第849號擔保提存卷、85年度裁 全字第1152號假扣押卷、85年度執全字第735號假扣押執行 卷、94年度裁全字第87號撤銷假扣押卷宗審核無訛。次查, 聲請人已於撤回假扣押執行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下 簡稱臺中地院)聲請以101年度司聲字第24號事件,以公示 送達之方式,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逾期迄今尚未行使,亦 有臺中地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4號聲請卷宗可參及民國101 年12月6日中院彥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以, 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 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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