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名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榮芳
相 對 人 黃明田即嘉德機械五金行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八十五年度存字第八四九號
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台幣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
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
假扣押事件,
經本院85年度裁全字第1152號假扣押裁定,並以85年度存字
第849號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件假扣押執行程序已終結,
並經本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87號撤銷
上開假扣押裁定確定在
案,為此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85
年度存字第849號提存書、94年度裁全字第87號撤銷假扣押
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4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前遵本院85年度裁全字第1152號假扣押裁定,提供
新台幣7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85年度存字第849號事件
提存後,聲請本院以85年度執全字第735號事件對相對人之
財產實施假扣押。聲請人
嗣聲請本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87
號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並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
等情,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85年度存字第849號擔保提存卷、85年度裁
全字第1152號假扣押卷、85年度執全字第735號假扣押執行
卷、94年度裁全字第87號撤銷假扣押卷宗審核
無訛。次查,
聲請人已於撤回假扣押執行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下
簡稱臺中地院)聲請以101年度司聲字第24號事件,以
公示
送達之方式,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逾期
迄今尚未行使,亦
有臺中地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4號聲請卷宗
可參及民國101
年12月6日中院彥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
可稽。
是以,
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首開規
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