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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台灣月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田雅之 相 對 人 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雲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七七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號碼: G002010、G002011、G002012、G002013),面額共計新台幣肆拾 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 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遵 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248號假扣押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之 物為擔保,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775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 請本院以98年度執全字第657號就相對人財產實施假扣押在 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復定20日以上期間 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迄未行使,為此聲請本院准予返還提存 物等語,並提出本院98年度存字第775號提存書、98年度裁 全字第1248號假扣押裁定、執行處通知函等影本、存證信函 及回執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存字第 775號擔保提存卷、98年度裁全字第1248號假扣押卷、98年 度執全字第657號假扣押執行卷宗審核無訛。次查,聲請人 已於撤回假扣押執行後,定20日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 人逾期迄今尚未行使,亦有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 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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