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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王木火 相 對 人 歐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0年度存字第八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 保金新台幣貳拾貳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 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遵 本院100年度全字第4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台幣(下同) 22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84號提存事件提 存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執全字第64號就相對人財產實施 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聲請本院以100年度裁全字第872 號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並經聲請人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 聲請人並定20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未行使,依民 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並提出假扣押聲請狀、本院100年度全字第4號裁定、100年 度存字第84號提存書國庫收款書、起訴狀、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42號判決、撤回假扣押聲請狀、 彰院賢100執全甲字第64號函、本院100年度裁全字第872號 撤銷假扣押裁定、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 存字第84號擔保提存卷、100年度全字第4號假扣押卷、100 年度執全字第64號假扣押執行卷、100年度裁全字第872號撤 銷假扣押卷宗審核無訛。次查,聲請人已於撤回假扣押執行 之聲請後,定20日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迄今尚 未行使,亦有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 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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