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王木火
相 對 人 歐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慧妮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0年度存字第八四號
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
保金新台幣貳拾貳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
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前遵
本院100年度全字第4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台幣(下同)
22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84號提存事件提
存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執全字第64號就相對人財產實施
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聲請本院以100年度裁全字第872
號撤銷
上開假扣押裁定,並經聲請人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
聲請人並定20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
迄未行使,
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並提出假扣押
聲請狀、本院100年度全字第4號裁定、100年
度存字第84號提存書
暨國庫收款書、
起訴狀、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42號判決、撤回假扣押聲請狀、
彰院賢100執全甲字第64號函、本院100年度裁全字第872號
撤銷假扣押裁定、
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
存字第84號擔保提存卷、100年度全字第4號假扣押卷、100
年度執全字第64號假扣押執行卷、100年度裁全字第872號撤
銷假扣押卷宗審核
無訛。次查,聲請人已於撤回假扣押執行
之聲請後,定20日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迄今尚
未行使,亦有查詢表附卷
可稽。
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
金,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
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