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小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陳黃麗美
被
上 訴人 大趨勢國際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永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
24日本院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小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
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
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
6條之25條定有明文。次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
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
準用之。又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
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者,
苟第一審法院未依法以裁定駁回其
上訴,而將訴訟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時,應即由上訴審法院
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
民事庭庭長會議
決定意旨
參照)。
二、上訴人
上訴意旨略為:當初法拍得標後,等了很久都未通知
點交,經詢問承辦
書記官表示通知已寄出,無回文,被上訴
人之承辦人卻說是書記官未排點交。實際上是承辦人要去法
院處理其他事務才順便帶去回文,早已超過15日回文
聲請點
交。該承辦人辱罵上訴人、破壞書記官名譽,身為上訴人購
買
法拍屋之委託代表,卻做出損害上訴
人權利之事。又去年
6月13日執行點交,實際上到7月30日才交屋,中間也是上訴
人再請人處理,被上訴人及其承辦人完全沒有處理。而被上
訴人與上訴人訂立之契約中約定收取的報酬已違反內政部89
年7月19日台內中地字第8979517號函「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
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
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
個半月之租金。」之規定(成交價782,000元整,其百分之
六為46,920元整),並且明顯未依契約內容執行,致使上訴
人需額外付出時間與金錢另行處理。此一事實已表明被上訴
人所任勞務價值已不符合當初所約定報酬等語。
三、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
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未具體表明合於不
適用法規、適
用法規不當、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
所列之情形,
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揆諸首揭說明,
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
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詹秀錦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