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毓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 志 明
訴訟代理人 潘 欣 欣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立溪湖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余 立 焜
訴訟代理人 林 輝 明 律師
陳 振 吉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日
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6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 美 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