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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美商漢克公司(Henkel Corporation) 法定
代理人
Paul R. B.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被 告
裕華化學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師墉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陳報於經濟日報、工商時報 、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刊登訴之聲. 日客觀上所需之價額,以據計算裁. 中 華 民 國 101. 以上
正本
係照與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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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