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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美商漢克公司(Henkel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Paul R. B.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被   告 裕華化學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師墉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陳報於經濟日報、工商時報 、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刊登訴之聲. 日客觀上所需之價額,以據計算裁. 中  華  民  國  101. 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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