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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美商漢克公司(Henkel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Paul R. B.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華化學有限公司、林師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56萬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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