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上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熙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 被上 訴 人 吳鈺婷即金名柏屋室內設計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吳朝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29日 本院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2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01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台幣168,230元,及自民國100年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 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5%,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於民國97年7月間向上訴人訂購2×6南美松防腐材 、6 ×6南方松防腐材及2×4防腐南方松、2×6防腐南方松 等木材(下稱系爭木材),並由上訴人載運至被上訴人指定 欲施工之新竹、苗栗及嘉義等工地。詎系爭木材經被上訴人 施工後始發現不具防腐功能而開始腐爛,是上訴人提供之系 爭木材顯與兩造原本約定之品質不符,雖迭經被上訴人要求 更換符合約定品質之防腐材,上訴人卻置之不理,被上訴人 乃分別於99年11月13日、100年1月27日自行購買同品質防腐 材替換,並雇工將原已使用之上訴人交付之防腐材拆除,並 塗以護木漆,因此支出費用新台幣(下同)168,230元【① (99年11月30日)木材費65,100元+護木漆11,000元+木材 拆、裝工資16,800元+油漆工資14,000元+②(100年1月27 日)木材費33,830元+護木漆5,500元+木材拆、裝工資14, 000元+油漆工資8,000元】。嗣被上訴人將系爭木材送至中 華木質構造建築協會進行檢驗,檢驗結果證明系爭木材確不 符防腐規定,亦即未符合兩造間約定之品質,被上訴人因將 系爭木材送檢驗,支出檢驗費用9,000元。上述費用總計為 177,230元。 ㈡被上訴人所訂購者為室外之防腐材,被上訴人之施工,係將 系爭木材塗上保護漆,同時亦告知客戶每隔兩年須上漆一次 ,惟系爭木材經使用僅一年餘之時間即發生腐爛情事,上訴 人所交付之系爭木材顯不符合兩造所約定之品質,且該系爭 木材品質不符之事由係可歸責於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第1 項、第231條第1項、第213條、第214條等規定,被上訴人自 得向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曾定相當期限要求將系爭 木材更換成符合約定品質之防腐材,然因上訴人置之不理, 被上訴人遂額外支付上開費用,將有瑕疵之防腐材予以更換 ,理應由上訴人賠償之。爰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 上訴人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77, 23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㈢於本院補稱: 1.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木材確實存有瑕疵,應負不完全給付之 賠償責任。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購買系爭木材時,即告知係為 室外用之防腐材,此有證人潘育璣於原審101年2月15日言詞 辯論期日到庭證述「如客戶沒有特別要求就會出貨K3等級的 範圍。」,足證兩造間就本次買賣確實有防腐條件之約定。 2.原審並非以交付二年後防腐材之藥劑殘留量而為回溯推定買 賣當初交付時點是否具有約定之品質,而係以上訴人既於其 公司之網路公然廣告宣稱其所出售之防腐材具有長達十年之 防腐效果,然何以交付被上訴人使用二年後,系爭木材殘留 之藥劑量有驟降之情狀,復再憑中華木質構造建築協會木材 檢驗報告等事證綜合為判斷,是以交付系爭木材二年後之腐 壞狀態所測得之防腐效果,並以此客觀事實,認定上訴人所 交付之系爭木材實無具備有其廣告宣稱之可十年防腐之品質 ,蓋防腐二年即不可得,如何期待十年不腐。 3.被上訴人於97年7月間與上訴人締結契約之時點,亦曾與訴 外人孫福謀、雷特企業有限公司、王錦煌、蕭國榮、洪士欽 與藍文進等人締結契約,使用之木材同為防腐材,然各該施 工地點之防腐木材,迄今皆未有腐爛之現象,足證上訴人交 付之木材顯有瑕疵。 二、上訴人方面: 除與原審判決記載相同者,予以引用外,於本院補稱: ㈠關於被上訴人主張腐爛之木材,是否係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購 買之防腐材? 1.上訴人固曾有交付被上訴人防腐材之事實,惟被上訴人訴訟 代理人於100年7月27日原審庭訊時即自認「我們有用其他公 司的木材,第一批用的木材就是被告的木材」等語,足見被 上訴人之工地確有使用向不同廠商購買之木材,且分為數批 使用,是被上訴人自應舉證證明系爭木材,確係被上訴人購 自上訴人之事實,否則不得以其工地有木材腐爛之事,即推 論謂該等腐爛木材必為上訴人所交付。再者,被上訴人向何 人購買木材及其於購買木材後,將木材使用於何處,均屬被 上訴人掌控之事,而上訴人無從得知並舉證證明該等腐爛之 木材,乃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以外之某其他同業所購入。 2.由被上訴人於原審100年8月18日提出之民事準備狀證物五請 款單、估價單觀之,被上訴人主張因木材腐爛而雇工更換之 工地,僅為新竹芎林及嘉義民雄二處工地,而被上訴人於同 年8月24日庭呈原審法院之照片,亦為新竹芎林之工地照片 ,然證人潘育璣於101年2月15日證述「...防腐廠的總經 理跟副總經理有跟我到原告獅潭鄉的工地去勘察...因為 原告不是只有跟被告一家公司交易,證人是有將貨送到上開 工地(指苗栗縣獅潭鄉)無誤」,原告訴訟代理人亦稱:「 剛才證人所述確實是獅潭鄉工地。原告所提供的照片是芎林 鄉工地」等語,均見本件並無證據顯示照片所示芎林工地之 腐爛木材,係被上訴人購自上訴人之防腐材。 ㈡關於上訴人交付被上訴人之防腐材,是否具有瑕疵,而構成 不完全給付? 1.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購買室外使用之防腐材,參考CNS3000中 國國家標準資料,係以防腐藥劑之吸收量,作為木材防腐級 數之標準,且防腐材恆因使用者使用之方法(含現場加工時 之裁切與鑽孔孔洞之防腐藥劑塗刷,及使用正確恰當的固定 鐵件及連接鐵件等方法),及防腐材所處環境(含蟲蟻、真 菌、溫、溼度、有無接觸土壤等)條件不同,而有不同之防 腐效果及使用年限,是本件並無防腐材保固期間之約定,自 不得以防腐材經過多久時間腐爛,而以之判斷防腐材於交付 時之品質是否具有瑕疵。 2.按買受人於受領買賣標的後,以出賣人給付不完全為由,請 求出賣人損害賠償,關於給付不完全之點,應由買受人舉證 (最高法院著有48年度台上字第887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 第1989號判決參照)。本件被上訴人於受領上訴人所交付之 防腐材後,以之加工裁剪施作於其工地上,上訴人於其使用 二年多後,始主張上訴人所交付防腐材有品質不良之瑕疵, 自應由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所交付之防腐材具有品質瑕疵之事 實,負舉證責任。 ①原判決採用上訴人自行於99年12月15日送請中華木質構造建 築協會木材品質檢驗中心檢驗之結果,以送驗板材、柱材之 防腐劑吸收量未達K3級之標準,作為認定上訴人交付防腐材 有品質瑕疵之理由,然上訴人自行採樣送驗之木材,係取自 何處?是否即為被上訴人於97年7月間向上訴人購買而受領 之防腐材?其採樣方法是否足以代表上訴人交付被上訴人防 腐材之普遍現象?並非無疑,該採樣既未經原審法院以科學 方法調查及介入,自無從確保其採樣之真實性、公平性,然 原判決不察,竟遽採為認定上訴人交付之防腐材為有瑕疵之 依據,而為不利上訴人之事實認定,且未說明其理由,於法 尚有未合。 ②既被上訴人主張其係於97年7、8月間向上訴人購買及受領防 腐材,則其於99年12月15日自行採樣送鑑之檢驗報告,係99 年12月15日送驗木材之吸收藥劑殘留量,並非97年7、8月間 之吸收藥劑。又木材之防腐效果與防腐藥劑吸收量,有絕對 正相關之關係,而木材之實際防腐效果,除木材對於防腐藥 劑之吸收量外,恆與木材所處環境及施工方法等變數有關, 業如前述。是木材經過加工使用二年後之藥劑殘留量多寡, 其可能變數甚多,無從單純以加工使用二年多後之藥劑殘留 量,推斷二年多前,被上訴人受領上訴人交付防腐材時,上 訴人所交付防腐材之藥劑吸收量為何?及該等木材是否有未 符約定品質之瑕疵?等等事實,然原判決竟在無任何科學根 據得以防腐材使用二年多後,所殘留之藥劑吸收量,反推計 算二年多前之藥劑吸收量之情況下,妄自以上訴人交付之防 腐材經加工施作後二年多之時間,其CCA防腐劑吸收量竟僅 在上開基準之半數以下,率行推論被上訴人於二年前所交付 之防腐材,於交付時即具有未符約定品質之瑕疵,而為不利 上訴人之事實認定,所為判決顯有認定事實違反經驗法則及 論理法則之違法。 ③被上訴人既係分別數次向上訴人不同門市購買不同規格之防 腐材,而上訴人亦於不同時間,自不同門市分批出貨予被上 訴人,則被上訴人工地既非使用同時同批規格相同之木材, 則其等所使用之防腐藥劑及防腐程度均有不同,豈能僅以單 一工地之數張照片,即推定上訴人於不同時間、不同門市分 別交付予不同工地之數批不同規格防腐材,均有相同品質之 瑕疵,原審判決之事實認定,尚嫌率斷,難謂於法有合。 ㈢又縱認上訴人所交付之防腐材有不完全給付之品質瑕疵,原 判決就被上訴人主張損害賠償之認定,亦有可議: 1.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 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6條第1項定有 明文;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 少;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 害」(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934號判例可資參照)。被 上訴人僅向上訴人購買防腐材,即便有防腐藥劑量不足之瑕 疵,上訴人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範圍亦 以被上訴人因上訴人為瑕疵給付,所受之損害及所失利益為 限,至於被上訴人為延長其新購防腐材之壽命所使用之護木 漆費、油漆工資、檢驗費,或其僱工安裝新防腐材之費用等 支出,與上訴人之瑕疵給付無相當因果關係,其乃被上訴人 自行決意另外支出保養其新設防腐材之費用,上訴人並無賠 償責任。 2.被上訴人於原審提出100年8月18日民事準備狀,就其所受損 害,提出證物五之估價單及請款單為憑,惟該等證物中並無 「木材拆、裝工資16,800元及14,000元」之單據。再者,被 上訴人提出之出貨明細單,其所示之出貨廠商為「峻園股份 有限公司」,油漆估價單所示之承攬廠商為「仟享造漆有限 公司」,兩者既均為公司法人,若有交易事實,依法均有開 立統一發票之義務,而被上訴人若真有上揭支出,何以無法 提出統一發票為憑,是被上訴人是否真有該等支出,並非無 疑。 3.原判決理由未說明如何由被上訴人提出之訴訟資料,判斷被 上訴人所新購之木材,均為置換上訴人所交付具有未符約定 品質瑕疵之防腐材,且該等防腐材均有置換之必要,即認被 上訴人所為之請求為合法且適當,遽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 所為判決尚難謂為適法。 ㈣依內政部營建署訂頒之「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 」第八章建築物之耐久性與維護計畫8.2.2.防腐工法之實施 (2)(c)「即便為防腐處理材,對於橫向接合處或縱向接合處 之加工部分,應進行再處理」,足見就防腐材之施工,對於 加工部分,因有切口或接合處存在,需另施以防腐處理。另 防腐材依CNS3000規定之木材防腐處理方法表8之說明,就K3 級防腐材就滲透度僅要求「從邊材至深度10mm為止之心材部 分之滲透度在80%以上」。又依加拿大木業協會所著「台灣 住宅平台式木構架建築工法優良施作法指南」說明「即便是 經防腐處理的木材,在構件間的接合處,仍需額外的防腐處 分,這些接合處可製造適合滯留水分的條件,在工地經鋸切 或鑽孔之防腐材上,施加額外的化學藥劑處理,也是良好的 建物施作實務」、「在接合處的木構件常經鋸切,暴露之切 面所含防腐藥劑可能較原本防腐之表面為少,亦即鑽孔及切 口常須額外的防腐處分,因暴露的木材中可能防腐藥劑含量 較低」,由此足見深度在10mm以上心材部分,並無防腐藥劑 之滲透,自無防腐效果,若施工時未就切口或加工接合處施 以防腐處理,自無從達到防腐之目的,因此防腐材之防腐效 果確實會受到環境及工法所影響。至於防腐材藥劑之吸收量 及滲透度是否可能會遭環境或工法而影響部分,由於防腐材 必有一定使用年限,而不可能永久使用而不損壞,若防腐材 之藥劑吸收量及滲透度自製成防腐材後即永久不變,豈非謂 防腐材將永久不會損壞,如此顯與常情不符,由此足見防腐 材藥劑之吸收量及滲透度確實會因環境或施工方法而有所影 響,進而影響防腐效果,此亦有台灣地區商用木材防腐劑之 流失性研究論文可稽。再者,依CNS3000木材加壓注入防腐 處理方法表3之木材使用環境危害分級、表5木材防腐藥劑吸 收量基準、表8滲透度基準觀之,置於室內未接受風吹雨打 蟲蛀之防腐之防腐等級(K1、K2)要求之藥劑吸收量及滲透 度恆小於置於室外之防腐材之防腐等級,且表3使用環境說 明「K3.3.木材處於室外,但無直接受天候劣化」、「K4.1. 木材處於室外,並直接受天候劣化,但無持續接觸水與(或 )地。2.木材處於室內潮濕處」、「K5.木材處於室外,無 保護,且長期間暴露於濕潤環境或接觸土壤」,可知攸關防 腐材防腐等級效果之防腐藥劑吸收量及滲透度,需依不同使 用環境而區別其等級,自可能因所處環境而受影響(上揭表 3之用語為「接受天候劣化」),若防腐材自製成後,其防 腐藥劑之吸收量及滲透度即永久不變(即防腐效果永久不變 ),則防腐材即無需因應不同使用環境而區別其防腐等級, 由此足見防腐材之防腐藥劑之吸收量與滲透度確會因所處環 境影響而有所變化,並非一成不變等語。 三、原審經審理結果,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77,230元, 及自100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 訟費用1,880元由上訴人負擔,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上訴 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 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聲明:駁回上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被上訴人於97年7月間向上訴人購買木材2批,其中1批為2 ×6南美松防腐材及6×6南方松防腐材(向上訴人之香山門 市購買),另1批為2×4防腐南方松及2×6防腐南方松(向 上訴人之永康門市購買),被上訴人於買賣系爭木材時,已 指明係購買室外用之防腐材。又被上訴人曾於99年9月30日 、同年11月1日以存證信函定期要求上訴人更換香山門市所 售之防腐材為合於約定品質之防腐材,因上訴人未更換,被 上訴人於99年11月13日、100年1月27日自行購買防腐材等事 實,業據被上訴人提出上訴人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存證信 函等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認為真實。 ㈡被上訴人主張前述更換之木材係向被上訴人購買之事實,為 上訴人所否認,辯稱被上訴人不只向上訴人購買防腐材,其 應證明本件防腐材係向被上訴人購買云云。經查,被上訴人 於97年7月間曾向上訴人購買美國南方松防腐材,為兩造所 不爭執。而依證人陳宗慶(即上訴人之台南永康門市店長) 於原審證述略以:當初被上訴人係向上訴人台南永康門市採 買防腐材,伊是上訴人台南永康門市的業務員,木材是由上 訴人台南永康門市出貨,伊是送到嘉義縣民雄的工地,被上 訴人是向伊下訂單,沒有特別約定防腐材的係數。賣給被上 訴人之防腐材若依正確使用方式,使用年限基本上是二年, 但不保證一定是二年,因為使用者的關係,若沒有照正常施 工(如果搭建在陽台裁切)、有無上護木漆都有關係。被上 訴人向伊指定購買的都是室外的防腐材,室外防腐材都是正 常施工又有必要維護一定可使用二年。送貨之後,被上訴人 有向伊反應使用後發現木材就開始腐爛情形,但反應的時間 點不是施工後馬上發現,時間大約是伊離開上訴人台南永康 門市後。被上訴人有向伊提起香山門市賣的防腐材有問題, 只有提起嘉義民雄及新竹香山的有問題。」等語(見原審 101年1月4言詞辯論筆錄)。及證人潘育璣於原審證述:被 上訴人於97年7至8月間以電話方式向上訴人新竹香山門市訂 貨,伊是該門市部的店長。被上訴人不是一般消費者,對於 施工用之材料是識途老馬,所以就直接說要防腐材,要什麼 規格,所謂規格就是長、寬、厚。一般不會講藥劑,用台語 說要防腐、說要何種尺寸、數量要幾支。被上訴人訂的貨一 般上訴人送貨正常都是K3等級的防腐材,因為K4、K5防 腐材單價會比較高,只要提到防腐材沒有特別說等級比較高 的話就是送K3等級的防腐材。K3防腐材的壽命年限若按正 常使用程序大約是十年以上無問題。上訴人出貨大約二年多 ,被上訴人反應說上訴人的出貨有腐蝕的問題,被上訴人是 向伊反應的,伊先跟公司報告,公司跟防腐廠反應,防腐廠 的總經理跟副總經理有跟伊到被上訴人獅潭鄉的工地去勘察 ,因為沒有背景、照片看起來都很像(經法官提示原告所提 附卷之現場照片)。照片上無法確認是上訴人所送的材料, 因為被上訴人不是只有跟上訴人一家公司交易,伊是有將貨 送到上開工地無誤。現場勘察確實有看到木材腐爛的情形, 防腐廠的總經理跟副總經理說木材腐爛的部分都是切口柱頭 部分,板材部分有看到發黑現象,柱子部分腐爛比較明顯。 現場看到防腐材被上訴人有上護木漆,金屬配件不清楚,柱 材部分因為木材是K3等級,雨水應該會滲入柱材內部,所 以防腐效果就會降低,就會腐爛,一般接地部分應選擇K5 防腐材。被上訴人都是訂購K3等級的防腐材,而且被上訴 人使用的環境都是使用接觸地面的部分,防腐效果會降低, 經過相當時間就會發生腐爛的現象。至於會經過多少時間才 會發生腐爛情形,伊也沒辦法預測。與防腐廠會勘後,伊跟 公司反應防腐廠的解釋,公司說這部分不是公司的責任,所 以沒有跟被上訴人做進一步的處理,所以被上訴人直接對上 訴人做訴求,伊就沒有再與被上訴人接觸。被上訴人與上訴 人的同業都認識,有時候跟上訴人購買,有時候會跟同業的 公司進貨,但伊無法確定被上訴人獅潭鄉工地的防腐材是否 還有跟別家公司訂貨等語(見原審10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筆 錄)。核與被上訴人所主張向上訴人購買室外防腐材及反應 所購買之防腐材發生腐爛情形等事實相符。衡諸常情,被上 訴人既以設計工程為業,其向上訴人購買木材時,並已表明 係供戶外使用之防腐材,則其對於購買之木材係供室內、室 外使用,及其向何人購買之木材係用在何處,理應知悉甚詳 ,當不致誤認。且依常理,倘前述更換之木材係被上訴人向 其他廠商所購買,其自可要求其他廠商負責,亦無向上訴人 反應,並要求上訴人處理之必要。是被上訴人主張發生腐爛 之木材係向上訴人購買,應堪採信,上訴人上開所辯,尚不 足採。此外,證人陳宗慶、潘育璣堪屬防腐木材交易之專業 者,其二人前證述咸認一般即K3等級之防腐材正常使用即 有二年以上之年限部分,本院據以參酌為系爭木材買賣所應 具有之品質容不逾一般之經驗。 ㈢復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交付之系爭木材,不具應有之品 質有瑕疵,且係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則 為上訴人所否認,辯稱系爭木材雖可供室外使用,惟切口及 孔洞仍應為防腐處理。又因使用者使用之方法,及防腐材所 處環境條件不同,而有不同之防腐效果及使用年限,本件並 無防腐材保固期間之約定,自不得以防腐材經過多久時間腐 爛,而以之判斷防腐材於交付時之品質是否具有瑕疵云云。 經查: 1.木材因其使用環境之不同而有K1、K2、K3、K4、K5之危害分 級,又關於K3級CCA【全名:Chromated Copper Arsenate( 鉻化砷酸銅系木材防腐劑),有效成分:銅化物(CuO)+鉻 化物(CrO3)+砷化物(As2O5),為室外用水性防腐劑,適 工業用、步道木結構、圍欄、路障、枕木。美國已於2004年 1月1日起禁止CCA防腐材使用於人體皮膚可能接觸或住家環 境中。中華民國行政院環保署於96年4月1日禁止部分場所及 用途使用CCA防腐材。】防腐材,其CCA防腐劑吸收量之適合 基準應在3.5~10.5Kg/m3以上,始能完全保護木料,長時間 達到防腐、防蟲、防白蟻之效果,此有兩造所提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公佈之加壓式木材防腐處理CNS3000中國國家標準資 料其中之毒性化學物質禁止運作事項一覽表、木材使用環境 與危害分級、木材防腐藥劑吸收量基準附在原審卷供考。兩 造雖未約定系爭木材之防腐係數,惟依前述兩造不爭執之事 實,本件上訴人交付予被上訴人之系爭木材自應為具有K3級 之美國南方松CCA防腐材,並堪使用於室外。 2.又依原審依職權由上訴人公司網站搜尋之網頁資料,上訴人 就其所販售之南方松CCA防腐材則有如下之產品說明:「Sou thernYellow Pine(南方松)-CCA防腐南方松屬於結構性用 途中材質最強韌、用途最多樣的木材。大多數木材暴露在大 自然的風、雨中或過渡的潮濕中時,都會腐朽。需要加壓防 腐處理的場合中,南方松一直是人們偏愛的樹種,因為它的 性質易於處理。南方松木具有獨特的細胞結構,容許防腐化 學藥劑均勻而深入的滲透,黴菌、白蟻及微生物都無法再以 它當作食物來源。藥劑含量單位是(CCA磅數/立方呎), 數字愈高,則木材可能暴露的(接觸的)條件愈嚴苛。對 CCA處理的木材及合板而言,以經由美國木材防腐劑協會訂 定不同標準。有防腐處理過的南方松應符合「美國木材防腐 商協會」- AWPA認可的標準每一片都應依照AWPA標準加以處 理,並由認可的檢驗機構加蓋品質標記證明。為了使木材的 等級標記在處理之後依然有效,木材必須嚴格符合等級條件 及該等級標記所代表級數與含水量。如果您打算在地面上或 與地面(土地)接觸的情況下,使用處理過的南方松,請檢 查每片木板上的處理品質戳記或標籤。這類戳記或標籤上會 指明:「aboveground」(地面上)=代表在用途上不與土 壤直接接觸,如甲板。「groundcontact」(接觸地面)= 代表接觸土壤或埋在地下的美南松木。如果您需要將加壓處 理木板用於永久性木質基礎,則木板上應該有「FDN」或「C 22」或「PEFF oundation」的戳記。可能的話,所有切口與 孔洞應在處理前先完成。若需現場加工時,應依照AWPA標準 M4,用含有至少2%金屬銅的環烷酸酮溶液,充分塗刷所有 切口與孔洞。在經防腐處理過的南方松上,使用正確恰當的 固定鐵件和連接鐵件是非常重要的。經過適當處理的南方松 可用數十年,因此所用的五金零件應有同樣或更長的壽命。 標準的碳鋼洋釘及固定件會隨時間而生鏽、腐蝕,產生銹斑 ,並可能導致最後的失效,無法安全牢固的固定木料。」, 是依上訴人之網站說明,其販售之南方松防腐材經過適當處 理應有數十年之壽命。則被上訴人於97年7月間向上訴人訂 購之K3級室外用南方松防腐材,應認得於相當時間內,承受 雨水之侵蝕或暴露於潮濕之環境,不致腐爛而失其效用。且 上訴人所交付之K3級室外用南方松防腐材,其防腐劑吸收量 之適合基準應在3.5~10.5Kg/m3以上。惟被上訴人於99年9 月間即發見防腐材有發生腐爛現象即通知上訴人需予更換, 此有被上訴人所提台南地方法院郵局第1693號存證信函在卷 為憑。嗣經被上訴人於99年12月15日將施工後發生腐爛現象 之防腐材送請中華木質構造建築協會木材品質檢驗中心檢驗 結果,送驗之板材部分,其CCA防腐劑總吸收量僅餘1.07Kg/ m3,送驗之柱材部分,其CCA防腐劑總吸收量僅餘1.54Kg/m3 ,亦有中華木質構造建築協會木材品質檢驗中心出具之檢驗 報告(副本)在卷足稽。雖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買受系爭木材 後,經過二年之時間始將防腐材送驗,或謂防腐劑尚有自然 揮發之現象,但系爭木材經施作後僅經過二年之時間,其 CCA防腐劑總吸收量竟僅在上開適合基準之半數以下。另接 觸土壤之防腐板材固須達K5級,然經被上訴人施工後未達二 年之時間,未接觸土地之柱材及其他板材之部分,亦發生嚴 重腐爛及裂痕現象,此有被上訴人所提施作現場之照片可稽 (見原審卷第50至54頁)。揆諸前述本院參酌證人陳宗慶、 潘育璣證述之品質標準及上訴人網站資訊,則被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交付之前述更換之木材係未具通常之防腐效果,且係 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於本院查無更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 情況下,自為一般社會通念所認定,應為可採。 3.上訴人雖辯稱防腐材恆因使用者使用之方法,及防腐材所處 環境條件不同,而有不同之防腐效果及使用年限云云。惟現 場看到防腐材被上訴人上護木漆,金屬配件不清楚等語,業 據證人潘育璣於原審證述明確。此外,復無具體事證證明被 上訴人有何施工不當,或因特殊異常環境不良造成系爭木材 腐爛情形,尚難以上訴人上開所辯,認其得卸前述之責。 ㈣末查,被上訴人主張其向上訴人購買之系爭木材腐爛,於99 年11月13日、100年1月27日自行購買防腐材,雇工拆裝並塗 以護木漆,支出費用共168,230元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購買 木材及施工費用單據等為證。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另行購買木 材並不爭執,惟辯稱被上訴人所提估價單及請款單中並無「 木材拆、裝工資16,800元及14,000元」之支出云云。經查, 被上訴人於99、100年間曾僱用木工蔡明虔從事木材拆裝工 程,業據證人蔡明虔於本院101年8月8日準備程序到場證述 :伊於二年前,在民雄、芎林,印象是在過年前有幫被上訴 人施工,二個地方施工時間大概隔了二、三個禮拜,工作內 容是換一些爛掉的木頭。工資是一天2,600元,還有另一個 師傅,工資也差不多,二個地方各大概工作一個禮拜,工作 內容包括把舊的木材拆掉再裝上新的木材,舊的木材有腐爛 、斷裂的情況。工資一天2,600元,飲料跟吃飯的錢另外算 ,合起來在200元以內等語(見本院卷第91至93頁),故被 上訴人主張其有支出拆裝工資乙情,應堪採信。 ㈤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 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 用之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 之品質。民法第3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買賣因物 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 人得解除其契約;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 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359條及第259 條第1項第1、2款亦定有明文。再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 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 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7條亦有明定。另出賣人就 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其瑕疵係於 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應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則 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亦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之 債務不履行責任。本件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之系爭木材因欠 缺通常之效用,而具有瑕疵,且該瑕疵之發生,乃屬可歸責 於上訴人之事由,而被上訴人於催告上訴人修補未果後,就 有瑕疵之防腐材部分另行購買同品質防腐材替換,並雇工將 原已施作之防腐材拆除,並塗以護木漆,因此支出木材費、 護木漆費、木材拆、裝工資、油漆工資等合計168,230元之 費用,其中木材費屬賠償給付遲延自行修復所須,其餘則屬 賠償不完全給付所生木材費外之損害。揆諸上揭法條規定, 被上訴人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168,23 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屬有據。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為延 長其新購防腐材之壽命所使用之護木漆費、油漆工資,或其 僱工安裝新防腐材之費用等支出,與上訴人之瑕疵給付無相 當因果關係,其並無賠償責任云云,容有誤解,無可採取。 至於被上訴人主張其因將系爭木材送鑑定,支出檢驗費用9, 000元部分,係其於起訴前為釐清上訴人是否應負責而自行 決定支出,不能認為係上訴人不完全給付所造成之損害。故 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此部分費用,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168,23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即100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 人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容有未洽,上訴 人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本院爰予 廢棄改判。至於前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並 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 影響,毋庸逐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洪榮謙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