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陳淑櫻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可提雅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