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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陳淑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可提雅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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