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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進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吉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義錦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5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1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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