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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立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然 被   告 十分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十分健康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976,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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