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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佣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王立倫 被   告 大自然生技素材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請求被告大自然生技素 材有限公司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6,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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