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王立倫
被 告 大自然生技素材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請求被告大自然生技素
材有限公司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6,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