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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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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履行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張燈烟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達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7,777,272元(其請求給付歐元14,163元部分,以起訴狀到達 本院之日,即民國101年6月25日之臺灣銀行公告歐元兌換新臺幣 之匯率:1比37. 86元換算,為新臺幣536,211元;其請求給付美 金58,231元部分,以起訴狀到達本院之日,即民國101年6月25日 之臺灣銀行公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比30.157元換算,為 新臺幣1,756,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02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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