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萬茂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淑蕙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十大環保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1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180元。扣除作為
訴訟費用一部之
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68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