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謝文棋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月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2,048,2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29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