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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三信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敏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王秀枝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58,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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