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
2
法定
代理人 闕壯興
2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佺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606,350元【127,895(人民幣)×4.741(101年9月18日臺灣銀
行現金賣出匯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