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源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西斌
源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豐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淘鴻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