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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英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逸隆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奇食品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3,27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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