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85號
原 告 吳勝湖
訴訟
代理人 徐鼎賢
律師
被 告 林嘉宏
被 告 坤鋐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振坤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