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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0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85號 原   告 吳勝湖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被   告 林嘉宏 被   告 坤鋐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振坤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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