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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9號 原   告 金順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琬玲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44,0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99,816元,原告 僅繳納新台幣10,900元,尚欠新台幣388,91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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