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2號
原 告 利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民雄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
律師
被 告 許善
訴訟代理人 王鎗喜
張崇哲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被 告 吳淇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10日上午10時許,會
同
兩造及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人員
勘驗彰化縣彰化市○○段○○○○
○○○○○○○○○○○○○○○○○號土地現場。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