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2號
原 告 利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民雄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
律師
被 告 許善
訴訟代理人 王鎗喜
張崇哲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張仕融律師
蔡宥渝
被 告 吳淇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4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因應調查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