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2號 原   告 利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民雄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被   告 許善 訴訟代理人 王鎗喜       張崇哲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張仕融律師       蔡宥渝 被   告 吳淇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4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因應調查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