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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6號 原   告 全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新穎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被   告 金展聯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蔡秋菊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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