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 告 立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 泰 然
訴訟代理人 謝 秉 錡
律師
被 告 十分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 國 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址台中市○○區○○路○○○號2樓,有原告所
提租約等影本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
可參,依民事訴訟法
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法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 美 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