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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   告 立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泰 然 訴訟代理人 謝 秉 錡 律師 被   告 十分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 國 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址台中市○○區○○路○○○號2樓,有原告所 提租約等影本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 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法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原告聲請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 美 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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