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0號
原 告 洪家興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弘俱工業有限公司等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3,2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07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