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50號
原 告 得萬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
律師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訴訟代理人 黃秋坤
林保全
魏宏文
被 告 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章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代理人 張淑惠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5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