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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8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50號 上 訴 人 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鄉○○村○○路○○○號 法定代理人 陳世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淑惠            住彰化縣○○鎮○○路○段○○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得萬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通行權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56,514元,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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