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50號
上 訴 人 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鄉○○村○○路○○○號
法定
代理人 陳世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淑惠
住彰化縣○○鎮○○路○段○○號3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得萬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通行權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56,514元,
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