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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8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57號 原   告 謝文棋 被   告 台灣月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田雅之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3日裁 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1年9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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